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2号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NO:SC070493)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7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7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酒类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酒类生产经营活动,促进酒类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饮料酒,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料。但依法应当按照药品、保健食品管理的除外。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酒类食品安全和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保障公众饮酒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酒类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酒类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酒类生产经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酒类生产者传承传统酿造工艺,运用新技术、新装备,促进产业发展。 第七条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酒类食品安全负责,诚实守信、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酒类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自律管理机制,按照章程组织开展酒类产业基础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传承酒类历史文化;提供酒类食品安全信息技术服务,加强酒类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完善协调自律功能,引导和督促酒类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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