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小作坊登记证编号:豫食作坊(XX县、区代字)登字(乡镇代字)〔XXXX(年代号)〕第XXXX(顺序号)号。 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实施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小作坊应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白酒、罐头、果冻类食品; (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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